1、 生産性、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減半徵收後按地方得益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第四、第五年減半徵收後按地方得益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第六、第七年按地方得益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另外,被認定爲先進技術型企業可延長減半稅率徵收。
2、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自認定之日起所得稅前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後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
3、 減免稅期滿後,凡企業出口産值達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度減半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4、 凡入住本園區的企業,增值稅基本稅率爲17%,從註冊年度起,根據地方得益部分按比例獎勵,最高不超過80%。
5、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化项目和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高新技術轉化项目,其稅收優惠政策依據《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執行。
6、 若國家、區縣財政、稅收體制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則根據調整後的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