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后按地方得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减半征收后按地方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六、第七年按地方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另外,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延长减半税率征收。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得税前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 减免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值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度减半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 凡入住本园区的企业,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从注册年度起,根据地方得益部分按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80%。

5、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其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执行。

6、 若国家、区县财政、税收体制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根据调整后的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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